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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刑事辩护律师:我国的拘留制度

admin2023-04-13刑事辩护2198

  昆山刑事辩护律师:我国的拘留制度

  我们经常听说拘留,但在实践中,有三种意义上的拘留,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这三种拘留的含义是不同的。昆山刑事辩护律师张慧敏向您介绍了拘留制度的建设,并将解释拘留的概念和各种拘留之间的区别。

  一、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自查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需要立即剥夺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才能拘留;没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的,不得先拘留。

  3.拘留是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和逮捕是相似的,属于一种拘留,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使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拘留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人员。

  5.拘留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现行犯罪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第二,有法律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十三十二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一)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五)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六)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有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决定拘留:(一)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二)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程序和期限

  (一)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承办单位应当填写《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颁发《拘留证》,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应当将拘留决定提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二)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如果西藏、云南等偏远地区没有时间报告,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外国学生进行刑事拘留时,应当在征求当地外事办公室、高等教育部、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批准。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按指纹。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的,应当注明拘留人员。被拘留人抗拒拘留的,执行人有权使用强制性方法,包括使用戒指。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除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所谓妨碍侦查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可以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可以串通,建立攻防联盟;或者其他犯罪分子需要核实。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没有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未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昆山刑事辩护律师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审讯被拘留的人。审讯的目的是查明事实,防止错误拘留。同时,我们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犯罪分子,不耽误战斗机。当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所谓不应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未发生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虽然犯罪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不具备适用法定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遇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经审讯,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需要依法逮捕,但在拘留期间未收集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应当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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